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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远期信用证 VS 假远期信用证 2

luyued 发布于 2011-01-05 02:43   浏览 N 次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预付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有追索权的贴现。与之对应的还有远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以及押汇、保理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国际上通行的福费庭融资(Forfeiting,最初源于法语“a forfait”)与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类似,但又有所区别。以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福费庭融资业务(即无追索权远期信用证贴现业务)为例,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中,银行会要求对贴现垫款保留追索权;而福费庭融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银行(或专业贴现商,下同)不要求保留追索权,即“买断”。

  2.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范围往往仅限于对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而福费庭融资业务范围可以是信用证项下或银行保函项下的汇票、本票,可以接受的票据范围更为宽泛。

  3. 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中通常只按票面金额的70%-80%付款;而福费庭融资业务除必要费用外,商业惯例上系全额支付。

  4.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业务对合同金额和期限通常没有严格要求,更大程度上属于短期融资;而福费庭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大宗贸易合同,票据期限一般为1-5年(某些银行要求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票据期限不少于180天),属于中长期融资。

   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追索风险

   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受益人交单后,议付行即期索汇,开证行向议付行偿付汇票金额,向申请人收取远期贴现利息

  我的理解是:

  1、按照票据行为,付款人的义务应为在到期日向持票人付款,那么在到期日之前,对于提示其义务应为承兑而不是付款,开证行的付款行为应视为贴现行为,那么在汇票到期之前就应该有追索权。

  2、按照信用证行为,开证行的付款应为终局性付款,则无追索权。

  b我想在此请教的是:

  此时,1、开证行的角色应该是贴现行还是开证行?

  2、其付款是终局性的还是有追索权的?

  3、在汇票到期之前,受益人是否承担着被追索的风险?

  4、受益人即期收汇后,议付行是否应该立即为其出具收汇核销联供其当时就去核销?还是要等汇票到期再出核销联呢?

  远期信用证实质上是开证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便利,系按照申请人之意对受益人进行即期付款,对受益人而言,因其开出的汇票是远期汇票,开证行系作为贴现行的身份对受益人贴现,而有关的贴现息由开证申请人支付,因而开证行作为正当持票人-贴现行对卖方具有追索权,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因此,开证行的角色应为贴现行,万一申请人在到期日之前无法支付,则受益人要冒被追索的风险。

   请注意这里开证行同时是汇票的付款人,承兑后即必须无条件付款。开证行贴现自己承兑的汇票,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

   汇票付款人是开证行,当开证行贴现了汇票后,其身份比较特殊,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债因混同而归于消灭.所以不用担心被追索.

   PS: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票据遭拒付,因此汇票已承兑但未到期时是不能追索的.

   个人看法,不对之处请指正.

   谢谢各位热心释疑。还有几点不解,特此请教:

   1、对于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远期汇票,在真远期信用证项下可以进入流通,那么在假远期信用证项下,是否也可以进入流通呢?亦或适用Xwx159版主所说的“债因混同而归于消灭”的原则,不可以再贴现出去呢?

  2、如果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远期汇票进入流通,假设出现付款人(开证行)破产等情况,那么在汇票有效期内,出票人(受益人)是否会被追索呢?

  3、在真远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项下,这种假设对于出票人(受益人)的影响有什么不同吗?

  还请楼上各位及坛中各位高手再次不吝赐教,这里先谢谢了!

   我认为开证行的付款行为不应视为贴现行为。我接触过韩国的假远期信用证,一般都有偿付行(作为DRAWEE),在操作过程中,都要求向偿付行寄汇票信索,偿付行接到汇票后替开证行付款,不占用开证行的资金,我觉得这是偿付行对开证行的融资。

  付款对受益人来说,应该是终局性的,到期后由偿付行向开证行追讨。

   广东一家大型贸易企业,不久前与国外客商谈好了一笔500万美元的大宗商品交易。与以往我们所提到的例子不同,在这一次贸易中,中国的企业是以进口商的身份出现的,即从国外买东西进来。

  这家企业在交易中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即期付款的话,可以拿到对方的商业折扣,也就是说可以低价购进货物。但500万美元不是一个小数字,如果马上付款,企业的压力又很大。如何能获得折扣又解决融资压力呢?

  用“假”证换真钱

  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一种叫“假远期信用证”的业务悄悄地流行起来。实际上,用在这里的“假”字,并没有一点贬意,在银行的业务里,它的名字叫“远期即付进口信用证”。

  前面提到的这家企业就是因为采用这一业务,不但取得了理想的交易价格,获得了银行的资金通融,而且还得到了客商的信任,成为该客商长期的合作伙伴。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目前已经开通了这一业务,据他们介绍,远期即付进口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条款显示为远期承兑信用证,要求出具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同时规定开证行承兑汇票后即期或在承兑到期前向卖方(出口商)付款,汇票承兑费、贴现利息和手续费等费用由买方(进口商)承担的信用证。

  举例来说,在国际贸易中,国内的中小企业往往用信用证来结汇,而以往的信用证付款意味着开证人即买方接到开证行通知时就必须立即付款,否则就无法得到单据提货,这使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多少受到了影响。

  有没有一种双赢的付款方式,即可以使卖方按时得到货款,又可以使买方延长付款时间呢?假远期信用证业务正是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它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同时规定开证行承兑汇票后即期或在承兑到期前向卖方付款,这样,卖方拿到了钱,买方可以在汇票到期前再交付货款给银行,相当于向银行融了资,可谓是一举两得。

  大大降低财务费用

  远期即付信用证业务与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保理和进口押汇相比,优越之处在哪里?什么样的企业较为适用这一业务呢? 据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相关人员介绍,由于这一业务以贴现成本获得银行融资,与高利率成本的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押汇融资相比,大大降低财务费用,提高企业竞争力。

  他介绍,现阶段,如果国内企业采用进口押汇来做买卖,银行通常要按照基准利率来执行,我国的利率要比境外利率高出很多,意味着客户要支付高利息来偿还贷款,这就加大了进口企业的资金压力。

  然而,假远期信用证一般委托境外代理行付款,以贴现成本获得银行融资,使用境外代理行的头寸,境外代理行给银行的融资利率相对较低,因此银行给客户的融资利率可以比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押汇的利率低,从而减少了费用及融资成本。

  低利率又直接导致了货物价格的优惠。因为客户到银行融资,以即期付款为条件,也就是说,出口商不用像远期信用证那样,可能要等到汇票到期时才得到货款,而是付款行一旦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完全合理就必须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这种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的方式,增强了客户作为买方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使进口商取得理想的、有竞争力的价格优惠,合法地降低了海关关税和增值税等税款的支出。同时,由于远期即付信用证的融资属于票据业务的范畴,也有利于改善客户负债表的负债结构。

  适用资金回笼期长的贸易

  除了“省钱”之外,由于远期即付信用证凭标准的贸易单证作为付款依据,还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融资期限比照远期信用证,更适用于资金回笼时间较长的贸易。

  另外,这一业务对于出口商来说也有好处。一方面即期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有利于保证出口商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情况下的收汇安全。另外,出口商可以利用银行的资金或授信,发货交单,即期收款,有利于出口商改善财务状况,及时安排资金生产和贸易,减轻自身的资金压力,加快资金周转获取更大的利润。

  假远期信用证:一种灵活的贸易融资方式

   由于资金需求的缘故,受益人往往希望即期得到货款,而申请人则希望远期付款。此时,不论是即期信用证还是远期信用证均不能同时满足双方的要求。由此,便产生了假远期信用证。

  一、开证行向申请人融资之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但又区别于一般类型的远期信用证。在这种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尽管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依据信用证条款,一旦被指定银行凭相符单据即期向受益人支付汇票金额并凭依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则凭远期汇票即期向被指定银行付款。

  对受益人和被指定银行来说,假远期信用证除含有“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的语句外,与即期信用证没什么区别。他们对信用证的执行、得到开证行偿付的时间以及信用证项下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完全和即期信用证一样。对申请人假远期信用证又与一般远期信用证类似,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证不符,他有权拒付;而在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但其同意接受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先行取单提货,到期偿付开证行。

  而对于开证行,该类信用证既是即期又是远期。开证行对受益人即期付款后,对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无需承兑,也无需寄回,更不会到市场上贴现流通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即期付款时并不是借记申请人账户,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实际是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笔类似于押汇的贸易融资,开证行在远期汇票到期时向申请人收回该笔融资及相应利息。通过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即期得到出口款项,申请人远期支付进口款项,各取所需,而开证行则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二、代付行代付之假远期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和上述假远期信用证类似,同样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贴现费由申请人负担。所不同的是,由于受益人国家融资利率较低或开证行受贷款规模限制,申请人便要求开证行和受益人银行(一般是被指定行)签订一代付协议,由该行代开证行即期向受益人付款。这实际是通过出口方银行的代付,为申请人提供自代付日至远期付款到期日的融资。与第一种假远期信用证的区别是,前者受益人一经提交单据,被指定银行审核后单证相符即期付款,并凭依得到开证行的即期偿付,然而,一旦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拒付,被指定银行存在垫款风险(是否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取决于双方的协议)。

  而在这种信用证下,受益人提交单据后由代付行寄开证行,经审核单证相符,开证行向代付行发出承兑电或寄回已承兑汇票,代付行凭开证行的承兑向受益人付款。比如,信用证规定装运日后60天付款远期汇票,代付行收到开证行承兑后付款,贴现利息由申请人负担。代付行自收到开证行承兑后向受益人付款至汇票到期收到开证行偿付这段时间的利息,由开证行按照协议中确定的利率连同本金一块支付给代付行。而这些本金加利息,最终由开证行借记申请人帐户。为了防止受益人将单据提交到其他银行,该类信用证往往规定限制代付行付款、议付等。

  这种代付式假远期信用证还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约定代付的天数,比如,120天假远期,开证行承兑后,被指定行代付60天,60天到期时开证行将本金连同60天的利息一同偿付代付行,而直至120天到期这段时间的付款,系开证行利用自有资金支付,最终于到期日开证行借记申请人帐补偿押汇款项。

  由于这种假远期信用证系开证行对相符单据先行承兑,做这样的代付业务对代付行来说风险很小。加之目前外管政策对海外代付业务没有明确的准入规定,对此项业务项下的利息汇出没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国内许多客户在进口业务中就有了利用国外的息差优势做此项业务的要求。鉴于此,目前在传统的被指定行作为代付行之外,出现了专门争揽此类代付业务的银行。

  一旦签订了代付协议,开证行便在信用证中明确远期汇票由代付行即期支付,申请人负担贴现利息及相应费用。单据一经开证行接受,开证行便指示代付行按照出口方银行面函即期付款,至规定远期付款日,开证行将本金及协议利息偿付代付行,同时要求申请人支付本笔款项及利息。

  然而,由于开证行承兑了汇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它对被指定银行或代付行的付款没有追索权,因此它所承担的风险和进口押汇是一样的。其所凭依的只是申请人的商业信用,风险较大。所以,除非开证时有充足的授信额度或相应担保,否则开证行对申请人释放单据前一般要求申请人签署信托收据,明确货权归开证行所有,申请人只是代开证行销售货物。

  不论在哪种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对于申请人来说,均属远期付款,其利用了银行的资金融通,减缓了立即付款的资金压力,还有可能利用出口方银行的低利率,同时满足了受益人立即收款的要求,从而为要求其降低货物价格创造了条件,比开立即期证或使用开证行押汇节省了费用,降低了成本。

  对于代付行,由于其代付是基于开证行的承兑,不存在开证行因为不符点拒付的问题,其融资的保证是银行信用,他不仅有效地运用了自己的资产,获得了中间收益,同时资金紧张时,他还可以将开证行已经承兑的汇票拿到市场上贴现,或由其他行叙做福费廷,从而避免来自开证行的任何风险。

  而申请人开证时存入的保证金还可以一直存放到规定的远期到期日。受益人如果想在一般远期证项下即期得到款项,需要向其银行申请贴现,并自行承担贴现费用。一旦该行受资金限制,或贴现利率高于申请人国家,对于要把所有费用核算到货物价格里面的贸易双方来说,通过一般远期信用证在被指定行贴现便不如通过假远期证在开证行融资节省费用。因此,假远期信用证相对于一般远期信用证而言,既给贸易双方提供了一个选择低成本银行资金的机会,又能增加银行收益,同时通过灵活的融资手段进一步带动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实现了银企双赢。

  总之,假远期信用证的基本需求是受益人要求即期得到出口款项,而申请人则要求远期付款,其本质是利用自己的进出口基础交易,从银行得到一笔规定期限的融资。而对于开证行或代付行来说,其融资的保障或来自于受益人的信用、出口单据及货物的担保,或来自申请人的信用、保证金、进口单据及货物的担保,有时则来自于开证行的付款承诺。

  无论如何,信用证凭与之表面相符单据付款的性质并未改变,其技术操作风险和一般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基本一样,并未有额外的扩大或缩小,重要的是在与申请人、受益人或代付行签订相关协议时做到严谨缜密,使之即符合银行内部规定,又符合政策法律要求,以保证假远期信用证这种融资方式的效益性和安全性。 在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方要承担远期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是什么意思??

   张燕玲、王仲和在《国际结算业务指南》中指出:“虽根据票据法如付款人拒付时应向出票人追索,但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所以银行不能向善意持票人拒付。”

  李金泽在《信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中指出:“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但也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苏宗祥、景乃权、张林森在《国际结算》中指出:贴现人即正当持票人就已付款对卖方有追索权。

  根据国际惯例、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票据法及我国票据法理解:

  1、开证行在假远期信用证下的即期付款属于终局性付款,证下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2、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作为承兑人提前对汇票做出付款后,承兑人无权再向受益人追索,这两点应该是目前对假远期证下的即期收汇予以即期核销的依据;

  3、在票面记载的付款人承兑后,远期汇票可进入票据贴现市场流通,汇票到期之前,一旦承兑人发生破产等支付困难,出票人可能会面临被正当持票人追索的风险。

  假远期信用证、贸易融资三方获利 分类:信用证 点击:1861 相关:假远期信用证、贸易融资三方获利

  假远期信用证的偿付业务是国内银行业中结算方式的一个亮点,成为银行、进口商、出口商三方共赢的金融品种。

  银行获利“主打产品”

  所谓假远期信用证(UsanceCreditPayableatSight)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中规定了即期付款条件,但进口方开立信用证要求出口方发运货物后提交远期汇票和单据,同时在信用证上注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由偿付行对远期汇票进行贴现,对出口方进行即期付款,且由进口方支付贴现费用和贴现利息的一种信用证形式。本文以天津市韩资银行的结算业务为例来做说明。

  天津市某韩资银行资产主要以假远期信用证业务为主,该韩资银行天津分行作为偿付行先行垫付款项形成了较大的余额。以2004年的数据为例,该银行假远期信用证业务、贷款业务、联行往来资产方分别占资产总额的53.7%、36.09%和1.71%。假远期信用证业务日平均余额6.15亿元人民币,由此项业务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也是该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假远期信用证贴现的利息收入占全部收入总额的38%,偿付手续费收入占全部收入总额的13%,2004年该分行共承担来自韩国总行的假远期信用证偿付业务16459笔。

  外资银行国内分行采用假远期信用证快速实现盈利,也为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奠定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标准包括: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假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行境外总行指定境内外资银行为偿付行,相当于将大量无风险又盈利的业务分拨给境内分行,境内分行轻而易举地实现2年内盈利的目标,为外资银行尽快开办人民币业务做出贡献。

  三方共赢的资金链条

  假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贸易融资。对出口商来说,一是实现了提前收汇。出口商将货物起运后将相关单据提交给议付行,由议付行押汇或买断单据直接融资给出口商。实际上,假远期信用证就起到了即期信用证的效果。加速了出口商资金周转,促进了商贸活动的继续。

  不仅如此,通过假远期信用证,出口商成功规避收汇风险。因为如果以假远期信用证结算,出口商要待远期汇票到期后才能收汇,期间如果付款银行发生付款障碍,出口商就要承担风险,而采取假远期信用证的方式,银行付款的风险不复存在。

  对于进口商来说,借助银行资金既实现了对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承诺,又减缓了自身暂时的资金短缺。进口商在开证银行开立假远期信用证,明确了即期付款的条件和承担贴现利息的承诺,并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进口商就获得类似进口押汇的贸易融资。

  不仅如此,采用假远期信用证,进口商可以即期取货销售。进口商在付款前可凭借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用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虽然货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进口商却可以提前取货出售,提前偿还开证行的融资。

  采用假远期信用证还降低了进口商的购货成本。进口商可以即期付款为条件,要求出口商对商品价格和数量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降低进口成本。

  对于银行一方来说,假远期信用证在开证行、议付行、偿付行几个银行间(几个职能可能由一家银行完成)的运作是这样的:开证行要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偿付行,开证行接到议付行交寄的单据后,通知偿付行向出口商付汇,开证行待远期汇票到期后才将款项清偿给偿付行。

  开证行指定偿付行的做法,利用偿付行的资金,既解决了自身银行的资金占压,又满足了为进口商融资的需求。

  议付行是买入或贴现出口商提交的远期汇票的银行。对于议付银行来说,要发生垫款行为,向出口商融资。所垫款项自有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清偿。因此,议付行即使发生融资垫款却无垫款风险,买断远期汇票即刻获利,扩大了银行业务量、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假远期信用证的偿付行的角色可直接由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承担。就指定偿付行而言,偿付行根据开证行的指令付款,垫付的款项开证行来清偿,从垫付款项到汇票到期期间所产生的贴现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支付。由于付款业务还可获取手续费,偿付行又可增加一笔收益。

  就拿目前天津市某韩资银行的假远期信用证偿付业务来说,几乎无风险可言。该行所偿付的假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行都是其韩国总行开出的,总行承诺无论单据是否存在问题,都有义务清偿天津分行的款项。韩国总行还对开立的即期付汇远期信用证计提了0.7%呆账准备金。而且,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客户大多是韩国总行信誉较好的大客户,且在韩国总行交存了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

  突破多个监管细则

  使用假远期信用证,将使国内偿付银行的短期外债增大。国内外资银行被境外总行指定为假远期信用证的偿付银行,偿付资金需要境外总行通过联行往来进行划拨,偿付业务量同境外流入的资金成正相关。假远期信用证的偿付资金的需要增加了外资银行期外债,占用了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份额,业务的扩展使外资银行向外汇局申请短期外债的基数不断加大。建议监管当局应合理核定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密切关注这种结算方式对外汇政策产生的影响。

  由于假远期信用证操作上的特殊性,使得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的申报时间不确定。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环节涉及议付交单银行、国内偿付银行、国外开证银行。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原则,一笔收入应按照实际收汇日期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目前,假远期信用证的国际申报工作由议付行完成,议付行在收到国内偿付行偿付款项后即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由于假远期信用证业务涉及的议付银行和偿付银行不是一家银行,因此,议付银行无法掌握真正的国外回款时间。如果改让偿付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则偿付行无法获取出口商的详细信息。建议参照押汇业务申报的办法,在出口商议付交单时,先由出口商申报相应的信息,议付行记录远期汇票到期时间,将远期汇票的到期日作为国外回款日。

  假远期信用证突破了贴现政策的界定范围。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包含贴现业务。而境内外资银行作为假远期信用证偿付银行因其均为其境外总行代为偿付,在国内无须计提呆账准备金。这种做法显然和现行的贴现政策不吻合。而且,尽管目前境内外资银行偿付业务系统内的信用证款项,表面看似毫无风险,但其境外总行资金的问题必然波及境内的分行。因此,有关部门应着手研究这种结算方式计提呆账准备的方法。

  假远期信用证VS远期信用证

  与远期信用证相比,假远期信用证具有鲜明的特点:

  开立的前提不同。以信用证方式进行贸易结算是进出口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之一,远期信用证是出口方同意远期收汇,进口商承诺远期付款。假远期信用证是出口商要求即期收回货款,而进口商则承诺远期付款。

  开证条款不同。远期信用证(UsanceCredit)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了远期付款的结算期限,当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进行汇票的承兑而不立即付款,而是待汇票到期后进行付款的信用证。而假远期信用证除在进出口合同中明确了即期付款后,在条款上有别于一般远期信用证,进口方开立的远期信用证中增加了即期付款的条款。

  费用承担方不同。远期信用证从银行贴现到银行实际付款这段时间产生的贴现费用和贴现利息一般由远期汇票的受益人来支付。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提供给进口方的融资,因此,假远期信用证中的远期汇票的贴现费用和利息由进口方担负。

  实际付款时间不同。两种信用证在称谓上都冠以“远期”,但假远期信用证履行了即期付款的承诺。而真正的远期信用证则要等到约定的日期付款。

  操作流程不同。假远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在操作流程上的不同之处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开证行与进口商的融资环节,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在远期汇票到期前为进口商的付汇融资。二是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对远期汇票贴现垫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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